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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2013/4/23  企划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8号
  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指出,这既是加强安全生产的铁律,更是对550万矿工的承诺。希望全国煤矿矿长同志严格执行,履职尽责,强化管理,夯实基础,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确保每一个矿工都“高高兴兴上班来,安安全全回家去”。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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