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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2/5/7  企划部
 

湘煤安监〔201284

各市州煤炭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企业,湖南华润煤业,湖南宝电煤业:

    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省局安全监管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议、省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及瓦斯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发〔201023号文件、国发〔201140号、国办发〔201126号和国家发改委《煤矿瓦斯防治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工作安排》(发改办能源〔2012228号)、国家煤监局《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煤安监司办〔2012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强力推动瓦斯防治工作责任落实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深刻领会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实施更严格的监管,大力宣传、深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基本精神和目标要求,按照 “坚持五个结合、五个更加注重”的要求,以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为抓手,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确保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各市县要充分发挥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每半年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报告瓦斯防治工作情况,加强各成员单位的综合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3.严格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目标,层层分解下达到各市、县和煤矿企业,实施季度考核通报。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各市、县政府及煤矿企业层层签订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并将瓦斯防治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严肃追究责任。

    4.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要细化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推进正规循环作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二、切实搞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扎实推进瓦斯防治能力提高,坚决淘汰关闭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煤矿

    5.严格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和《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细则》,开展评估工作,注重评估实效,把是否有能力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特别是区域性防突措施作为评估煤矿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重要内容。要通过评估,提升一批煤矿的瓦斯防治能力,兼并一批不具备防治能力煤矿,关闭一批既不具备防治能力又不能实现兼并重组的煤矿。要通过评估,提高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水平。

    6.严格执行国家对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等待评估的政策措施。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对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在未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前,只能对照标准,自查自纠,严禁组织煤炭生产。

    7.严格按照评估结果淘汰关闭不具备能力煤矿。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8.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按期完成评估工作。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原则上应在3月底前提交申请报告,其他煤矿企业应在6月底前提出申请报告;6月底前,基本完成完成省属煤矿和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评估工作;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三、加强瓦斯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

    9.认真开展瓦斯隐患排查。各级煤炭监管部门要将瓦斯隐患赔偿治理列为日常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并加强瓦斯灾害严重矿井和事故煤矿的重点监控,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省煤炭局每季度对省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进行1~2次隐患排查,半年对所有省属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煤业集团每月对所属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各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形成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要求,整治瓦斯隐患。

    10.建立健全瓦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落实重大瓦斯隐患逐级挂牌督办、跟踪监管、整治效果评价、逐一整改销号和公告等制度。对存在主扇能力不足或者随意停开主扇、违规串联通风、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超限作业、防突措施不落实、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等隐患和问题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实施挂牌督办。各市州要将挂牌督办煤矿名单报省煤炭局。  

    1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联合执法和跟踪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强化县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按照省政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排,对重点区域重点督查执法。突出重点,严厉查处煤矿超深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假整合假关闭、非法挂靠、违规多井筒生产、风井出煤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加大宣传贯彻《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力度,强力推进瓦斯抽采达标

    12.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积极采取组织学习培训、专家解读、监督检查等多种措施,大力宣贯《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完善瓦斯抽采规划、设计和瓦斯抽采措施,加强瓦斯先抽后采工作,提高矿井抽采达标能力。

    13.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和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未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视为抽采不达标。

    14.强化瓦斯抽采达标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抽采系统建设、抽采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配备、机构队伍建立、工程规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计与施工、瓦斯抽采、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效果评判等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瓦斯抽采与利用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加大宣传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力度,强力推进“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

    15.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加强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贯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生产能力每万吨至少配备3名施钻工人、每矿不少22人,每矿井至少配备3150型以上钻机。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确保在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后再安排采掘作业,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多措并举,落实开采解放层和瓦斯区域预抽等区域防突措施,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优先开采保护层。严格防突效果检验,区域防突措施未到位前,禁止石门揭煤和原始煤体掘进。

    16.加强揭露煤层安全管理。督促矿井认真编制揭露煤层设 计,严格审批程序,严格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效果检验,杜绝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瓦斯超限管理,强力推进瓦斯防治现场管理

    17. 严格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健全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和瓦斯超限追查制度。对1个月内发生2次超限的矿井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1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8.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强化瓦斯现场检测,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加强区域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为不具备维护监测监控系统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维护和联网监控。重点产煤县市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确保处置准确、迅速。

    19.强化通风管理。督促煤矿企业根据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不断完善优化通风系统,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加强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的维护和使用,确保通风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确保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七、加强瓦斯防治示范矿井建设,强力推进瓦斯防治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20.认真贯彻落实“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认真推广“双百工程”建设经验,2013年底前,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基本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附后),2015年底前,达到基本要求。要对照基本要求,督促指导煤矿企业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达标。将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瓦斯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组织制定体系建设评估考核标准和办法,对体系建设进行量化评估考核。

    21.加强示范矿井建设。充分发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引导作用,落实配套资金,加强对煤矿安全改造与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示范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示范矿井经验,组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加大先进典型经验推广力度。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的重点地(矿)区的督导和先进典型培育,指导瓦斯灾害严重地(矿)区建设不同类型的瓦斯防治适用技术管理集成体系,发挥区域示范引导作用。

    八、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强力推进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22.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严格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对不具备资质条件单位,要及时予以调整。加强对瓦斯等级鉴定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审批备案,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规则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2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对违反规定程序和标准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及时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4.强化瓦斯等级动态管理。在安全检查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和开拓深部新水平前,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25.运用瓦斯等级鉴定成果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汇总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为瓦斯防治决策提供参考,全面提高煤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对直接升级或者认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在确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之日起1年内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九、大力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提升瓦斯防治技术水平

    26.加强瓦斯防治技术攻关。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利用湖南省煤矿瓦斯防治研究中心、煤炭院校及瓦斯防治示范单位等平台,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技术会诊、技术讲座、技术交流和产品展示对口支帮助等活动,开展加强瓦斯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等关键技术攻关。结合本地实际,筛选煤矿安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体系。

    27.强化煤矿设备管理。推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标准化、规范化设备管理制度,提高设备完好率。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淘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督促企业加快落实《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二、三批),不断提高煤矿装备水平。

    28.大力推进“六大系统”建设。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六大系统”建设。加强督促指导,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对照标准和时限要求,进一步完善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人员定位和通讯联络系统,结合湖南实际,逐步推广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29.强化煤矿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推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强化企业总工程师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不断提高瓦斯防治技术管理水平。

    30.加强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督促煤矿企业组织开展全员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禁止上岗作业。定期组织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通风瓦斯管理等专题培训班。加强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做到100%持证上岗。

    十、推动瓦斯防治政策落实,提高瓦斯综合利用水平

    31.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政策落实。落实瓦斯抽采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用足用好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等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出台瓦斯防治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对瓦斯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32.继续实行瓦斯抽采与利用奖励考核制度。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省政府进一步提高瓦斯抽采与利用奖补力度,出台考核办法,按季度考核。省煤业集团对所属煤矿瓦斯抽采底板巷道掘进要据实予以补助,每抽采1立方米瓦斯补助不低于1元,要加大对瓦斯利用的奖补力度。娄底、衡阳、郴州、邵阳等瓦斯灾害严重的市县,也要出台激励措施,鼓励煤矿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和瓦斯抽采与利用。

    33.推进瓦斯发电站建设。娄底、衡阳、郴州、邵阳和省属煤矿企业要加大瓦斯发电站建设力度。2012年底前,完成24座、48套瓦斯发电站建设任务(其中,娄底、衡阳、郴州、省煤业集团各5座、10套,邵阳4座、8套),促进全省瓦斯利用规范发展、规模发展。

附件:

煤矿企业和产煤县(市、区)瓦斯治理

综合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一、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1.采掘布局合理。

   1)优化生产布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和实施区域预抽。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合理集中生产,实现安全高效。

   2)合理组织生产。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时,要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重要约束性指标。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能力编制矿井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治理技术、开采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

   3)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严禁剃头开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要严格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2.通风可靠。

   1)矿井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巷道断面、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要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要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要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3)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杜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等现象。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现象。

   4)按《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5)矿井通风阻力合理,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6)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H”型、“Y”型等正规通风方式,并确保风量充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并制定后备通风预案。

7)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8)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设备保持完好。

     3.抽采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2)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3)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不欠账,钻场、钻孔、管路、瓦斯专用巷等瓦斯治理工程与采掘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完工。

   4)推广采用地面钻井、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实施多方位、多手段综合抽采。

   5)全面掌握瓦斯基本参数。所有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和适合矿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6)开采突出煤层时应提前编制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在内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坚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做到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7)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抽放为抽采,以多种形式利用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

    4.监控有效。

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可靠,连续运行。

   2)中心站双回路供电、双机备份,备用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中心站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3)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设置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瓦斯超限断电及时有效;并按规定定期调试、校正,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4)矿井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矿井,应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5.管理到位。

   1)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

2)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国有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并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乡镇煤矿必须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3)建立健全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例会、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4)建立瓦斯治理利用指标考核机制。对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治理工程、瓦斯利用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闭合管理,并严格考核、奖罚和问责。

5)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年度内对所有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6)保证瓦斯治理利用资金投入。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建立瓦斯综合治理利用专项费用,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满足整改需要,做到按需提取。

7)依靠科技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工作。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气开发、机械化开采为重点,开发瓦斯治理利用关键技术,制定适合本矿井(区)特点的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体系和治理技术标准。

8)强化安全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9)按规定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10)深化瓦斯防治专项整治,狠抓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1)加强重点环节实时监控。对瓦斯排放、主要巷道贯通、揭穿突出危险煤层、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重大危险源处理等瓦斯治理的重点环节,必须有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现场指挥。

12)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到严格遵守采掘作业规程,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

13)严格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瓦斯超限应比照事故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

6.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1)完成年度瓦斯治理利用工程量及抽采利用指标。

2)严格目标管理考核。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二、产煤县(市、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1.成立县(市、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瓦斯防治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煤矿瓦斯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政策和措施。

3.县(市、区)相关部门设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

 4.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5.建立健全煤矿瓦斯治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一通三防”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瓦斯检查和防突人员培训等制度。

6.编制县(市、区)瓦斯治理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矿井年度瓦斯抽采利用计划、年度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统一考核。

7.监督煤矿企业按标准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并通过建立瓦斯抽采利用奖励资金和配套资金等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工程建设。

8.组织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所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达本省(区、市)二级及以上。

9.按规定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

10.建立辖区煤矿通风系统及瓦斯防治技术档案。

11.监督辖区应抽采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并定期对其抽采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12.实现县(市、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有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为煤矿提供指导和服务,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13.定期对辖区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专家“会诊”工作,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14.组织辖区矿井按规定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并达到基本要求;煤矿没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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