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煤安人〔2012〕27 号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煤业集团,华润煤业公司,宝电煤业公司:
现将《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配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辖区内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强制配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评审办法
为认真做好全省强制配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印发的《湖南省煤矿工程技术人员配备规定(暂行)》(湘煤安监察〔2010〕132号)、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强制配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的通知》(湘煤安监察〔2011〕2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强制配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标准:2012年3月底前,瓦斯矿井必须配备3名或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含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4名或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含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矿井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至少1名防突技术人员;高瓦斯矿井必须配备至少1名通风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必须配备至少1名水文地质技术人员。
矿井配备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专职,不得在其他矿井兼职;其他工程技术人员兼职不得超过3个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矿井兼职。
二、强制配备的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应经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审,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煤矿可以聘用;否则,不得聘用。
三、强制配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评审工作主要依据《湖南省煤矿工程技术人员配备规定(暂行)》和《关于强制配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的通知》进行,具体评审事宜由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四、强制配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评审资料由煤矿工程技术人员本人按要求填报,以矿井为单位上报。有两个以上矿井的煤矿企业,由煤矿企业集中上报。
五、煤矿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向煤矿(矿井)提交下列评审资料:
(一)湖南省强制配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评审登记表(附件1)。
(二)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评审资料一式五份,经评审后分别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关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相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所在矿井存档。
六、申报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煤矿工程技术人员按要求填写《湖南省强制配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评审登记表》,提供各种证件、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矿井负责人对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必须签署“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加盖单位印章,有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盖章日期。聘任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人选的,应在审查栏内注明。
(三)2月20日前,煤矿(矿井)将评审资料报送所在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审。
(四)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矿井)上报的资料以下内容进行初审:登记表所有栏目已按要求填写;被评审人身份证、学历、职称等资质证书复印件齐备且按要求签署“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加盖单位印章,有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盖章日期;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人选已在审查栏内注明;所在矿井或煤矿企业已签署“情况属实”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必要时,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对有关证件、资格证书原件进行审查。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资料,现场退回。达到上述要求的资料,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签署是否合格的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经初审合格的资料,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集中上报所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五)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资料的复审工作,签署是否合格的复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六)经复审合格的资料,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转交所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大厅。
湘煤集团三个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监管的煤矿的评审资料,由负责监管的管理局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审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所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湘煤集团其他煤矿、其他省属煤矿企业的评审资料,由本矿井和本煤矿企业审查后报所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七)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大厅受理评审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填报不齐全和未经初审复审的,现场退回。对审查合格的资料进行登记,编制汇总表(附件2)。
(八)组织专家评审: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资料的评审,提出是否合格的评审意见。
(九)面试抽查:根据评审情况,安排对部分煤矿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面试,聘请专家现场考核工程技术人员是否具备安全技术管理能力。
(十)公布评审结果:建立全省煤矿工程技术人员信息库,将各煤矿配备的经专家评审合格的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在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煤矿(矿井)要将经评审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姓名、职务和照片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建立工程技术人员下井登记制度。对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列入“黑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八、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将有关强制配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的文件会议精神贯彻到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利用煤矿节后复产复工有关会议等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督促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上报评审资料。
九、4月1日后,开展强制配备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监察执法,对未按规定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的煤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第十七条,认定为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仍然组织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视为无能力履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规定的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