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煤矿隐患排查整治攻坚纵深战重点排查整治内容及处理处罚指导意见 |
项 目 |
重点排查治理内容 |
处理或处罚指导意见 |
备注 |
一、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
1.有正式党员的煤矿未按要求成立煤矿党支部 |
逾期未达到要求的,向有关党组织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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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建立工会组织 |
逾期未达到要求的,向有关工会组织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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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签订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
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的,向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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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建立兼职辅助救护队,或未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
未按要求建立辅助救护队或开展应急演练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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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统一发放矿工劳动保护用品 |
未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向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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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按标准建设食堂、澡堂、宿舍,或宿舍没有清洁工服务 |
未按要求建设食堂、澡堂、宿舍的,不得通过达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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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1年12月31日前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省三级及以上标准 |
未按期达到标准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有关政府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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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击“三假一超”和证照不全煤矿组织生产 |
8.不予保留煤矿、被整合矿井和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没有关闭到位 |
检查发现,提请有关政府予以关闭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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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没有真正整合到位,只生产、不技改、故意拖延工期,不能如期申请竣工验收的,或者延期后仍不能如期申请验收的煤矿 |
检查发现,提请有关政府予以关闭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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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通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并取得重新核发的有关证照的技改矿井擅自投入生产 |
发现擅自投入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责令停止生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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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超深越界开采 |
发现超深越界开采的,移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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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煤矿通风系统,严禁风井出煤或停开主扇,严禁井下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或局扇打循环风 |
12.煤矿利用风井提升出煤 |
发现利用风井提升出煤的,依据国务院446号令,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达到要求;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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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
发现无风作业、微风作业的,依据国务院446号令,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达到要求;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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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停开主扇、井下采掘工作面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局扇随意停开或打环循风 |
发现煤矿停开主扇或井下采掘工作面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等,依据国务院446号令,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达到要求;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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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煤矿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没有立即撤人 |
发现有瓦斯超限作业的,依据国务院446号令,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但没有进行作业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责令停产整顿;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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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
16.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揭穿煤层前未形成独立的回风系统 |
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18条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上述重大隐患,但没有进行生产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责令停产整顿,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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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应抽采的矿井没有建立并运行瓦斯抽采系统;未进行抽采效果验证并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
突出矿井没有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落实区域瓦斯抽采措施且仍然组织生产的;依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21条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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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没有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没有建立完善防突机构和队伍 |
突出矿井没有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且仍然组织生产的;依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21条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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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含高瓦斯矿井)没有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
凡是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依据该规定第113条,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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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
20. 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未经评估合格组织生产 |
未经评估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一律提请有关政府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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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
凡评估不合格的,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进行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一律依法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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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装并运行好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
22.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没有按规定审查瓦斯报表,瓦斯超限没有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没有认真落实防范瓦斯超限措施 |
依据国务院446号令,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进行生产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责令继续停产整顿;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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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专人维护、专人值班、定期进行瓦斯探头校正和断电试验,致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不齐全、数据不准确、断电不可靠。采掘工作面没有按规定安装瓦斯传感器并实现瓦斯超限断电和发出声光报警, |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且进行采掘活动的,依据国务院446号令,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进行生产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责令继续停产整顿;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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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了采掘活动 |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且进行采掘活动的,依据国务院446号令,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进行生产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责令继续停产整顿;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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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 |
25.没有进行水文地质普查,没有编制矿井水文地质图,水害情况未查明前进行采掘活动。 |
未查明水害情况进行采掘活动的,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31条,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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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煤矿企业及矿井没有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矿井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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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没有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没有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原因的,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31条,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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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机电设施设备更新换代 |
28.没有配备足够数量并符合规定的自救器,入井人员没有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 |
煤矿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自救器,或自救器配备数量不足的,或者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者限期改正;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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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井下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如非阻燃电缆、非阻燃塑料管、彩条布风筒、没有取得安全标志的鼓风机),5.5千瓦以下的小功率局扇 |
发现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且仍然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务院446号令,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进行生产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责令停产整顿;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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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井下使用了非防爆或失爆电气设备 |
发现有使用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且仍然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务院446号令,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进行生产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责令停产整顿;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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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斜井串车提升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挡车拦设置安装不符合规定或使用不正常 |
不符合规定或不正常使用的,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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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所有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2012年6月底前,其他矿井2013年6月底前没有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
未按期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或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据安监总煤装〔2011〕15号文件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达到要求,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仍未能完成建设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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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
33.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资质证擅自任职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没有经过统一上岗考核不岗作业 |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资质证的;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据国务院446号令,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没有通过防突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的。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19条,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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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012年3月底前煤矿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瓦斯矿井3人,高瓦斯和突出矿井4人,突出矿井必须配备至少1名防突技术人员,高瓦斯矿井必须配备至少1名通风技术人员,水文地质复杂矿井必须配备至少1名水文地质技术人员),煤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以及突出矿井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其他煤矿兼职 |
到期未按规定配备技术人员仍然组织生产的,依据446号令,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达到要求;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提请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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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实际控制人没有保证安全投入,没有建立机构与配齐技术人员;矿长等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实际控制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导致发生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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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
36.实际控制人、矿长没有按规定带班下井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或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有关制度的;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3号令)第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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