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所属各公司:
为认真落实《2012年安全工作安排意见》(资煤集团发〔201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更好地激励各单位认真抓好安全工作,实现安全无事故,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2012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奖惩办法,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2年度安全奖惩规定:
(一)奖励规定:
1、目标任务:各单位全年要消灭重伤(含重伤)以上、二级非伤亡事故,轻伤事故控制在指标范围内,实现安全年目标。
2、认真落实和执行集团《2012年安全工作安排意见》。
3、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完善,采掘接替正常。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上新水平。
4、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实现安全年。对矿级领导、中层干部和安全生产有功人员按全年产量0.5元/吨予以奖励;芦茅江矿业公司领导按0.05元/吨予以奖励。
5、奖金发放对象:矿领导班子成员占奖金比例的60%,中层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占奖金比例的40%。芦茅江矿业公司吨煤安全奖发放对象包括机厂管理人员,运销公司管理人员。
(二)、处罚办法:没有完成目标任务,对领导班子处罚如下:
1、取消吨煤安全奖;吨煤安全奖以全年度计算兑现。
2、按《领导班子考核办法》在月度领导班子考核中扣安全分30分。
3、按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二、2012年季度安全风险奖惩考核办法:
2012年继续实行季度安全风险奖惩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的对象和标准:
总经理(矿长):10000元;总工程师、安全副职:8000元;其它副职:5000元;芦茅江矿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8000元;芦茅江矿业公司副总经理5000元。
(二)、考核目标:
1、各生产矿井消灭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轻伤控制在1.0人/万吨以下。
2、瓦斯超限次数不超标。资煤公司不超过9次,芦茅江矿业公司芦一矿不超过3次,芦茅江矿业公司芦二矿不超过6次,飞跃煤业公司不允许有瓦斯超限现象(根据监控系统和集团下井检查确定)。
3、采掘工程质量标准化消灭不合格品。
4、芦茅江矿业公司与芦一矿、芦二矿挂钩考核。
(三)、奖惩管理规定:
1、实现季度安全目标,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奖金按本金的2倍计发,完不成季度安全目标,不享受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奖金,并且连风险抵押金本金予以扣除,下一个季度初重新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本金。
2、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职务调整人员抵押金随人变更抵押单位。
3、飞跃煤业按年考核,其它单位按季考核。
(四)、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季度安全风险抵押奖惩办法,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三、2012年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1、发生死亡一人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规定:
(1)、行政处罚规定:事故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免职处分,安全监管部长免职处分,责任单位队长、安监员免职处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书面检讨,领导班子集体向集团检讨,并黄牌警告三个月,警告期间工资下浮10%。
(2)、经济处罚规定: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0元,安全、生产、机电等方面的副职、总工程师罚款8000元;经营副职、政工副职罚款7000元;矿级助理、副总师罚款6000元;安全生产部门正职罚款4000元,副职罚款3000元;队级正职罚款3000元,队级副职罚款2000元。
(3)、其它责任人员按调查处理报告处罚。
2、发生死亡二人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规定:
(1)、行政处罚规定: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方面的副职、安全、生产部长、事故责任单位的队长、安监员全部免职处分。
(2)、经济处罚规定: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0元,安全、生产、机电等方面的副职、总工程师罚款16000元;经营副职、政工副职罚款12000元;矿级助理、副总师罚款10000元;安全生产部门正职罚款8000元,副职罚款6000元;队级正职罚款5000元,队级副职罚款3000元。
(3)、其它责任人员按调查处理报告处罚。
3、单位一年内共发生两次死亡事故的责任追究规定:按第2条规定责任追究。
4、发生重伤一人的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规定:
(1)、行政处罚规定:事故责任单位的队长、安监员免职处分。
(2)、经济处罚规定: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安全、生产、机电等方面的副职、总工程师罚款3000元;经营副职、政工副职罚款2000元;矿级助理、副总师罚款1000元;安全生产部门正职罚款500元,副职罚款400元;队级正职罚款500元,队级副职罚款300元。
(3)、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书面检讨,领导班子集体向集团检讨。
5、单位一年内共发生两次重伤事故的责任追究规定:按第1条规定责任追究。
6、二级以上非伤事故按重伤进行责任追究。
三、要求:1、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禁重生产、轻安全。2、各单位可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奖惩细则。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