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煤安监传真〔2011〕2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煤业集团,湖南华润煤业公司,湖南宝电煤业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31号)精神和省委书记周强同志关于“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家安监总局《通知》要求,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监管监察执法,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切实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今年1~9月,全省煤矿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100起、死亡188人,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但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较大及以上事故多发。特别是10月29日衡阳市霞流冲煤矿发生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暴露出我省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瓦斯综合防治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职工培训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等突出问题。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务必保持清醒认识和高度警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明电〔2011〕31号文件精神、周强书记的重要批示和徐守盛省长在10月3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11〕201号)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煤矿安全事故。
二、立即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抽调采矿、机电、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管骨干力量,按照隶属关系,对所属煤矿进行严格细致的地毯式排查,做到不漏一矿,不漏一井。要以查隐患、促整改为手段,以强基础、防事故为目标,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安全隐患排查的科学性和整改的针对性。要注重突出检查重点,在深入分析研究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事故的基础上,对事故多发地区、多发企业和多发环节实施重点检查,督促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要注重提高检查实效,结合全省煤矿瓦斯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对9月份全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跟踪督促整改。要认真落实安全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并强化全过程动态监控。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推动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切实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
三、继续深化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各单位要针对近期煤矿事故所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督促煤矿企业重点抓好“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专项整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落实防突机构和人员,以区域防突措施优先,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真正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对9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立即停止一切采掘活动,由煤炭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对排查中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不达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一律停产整顿,挂牌督办。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矿企业(集团)要严把验收复核关,对未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严格组织复查,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瓦斯专项整治验收,验收合格一个、复产一个。在国家《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出台后,必须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对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一律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煤与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进行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律停止核准。要加强对机电设备的管理和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各项政策措施,严格落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要求,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不达标不采,实现抽采达标和“抽、掘、采”平衡。要进一步加强瓦斯现场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煤矿发生瓦斯超限后必须立即停电撤人,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并按事故追查处理。
四、切实强化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煤炭产业政策,严把煤矿准入关。继续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工作,强化日常监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要始终保持煤矿“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点打击煤矿证照不齐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停产整顿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边技改边生产、假技改真生产、超深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要针对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严防“三违”、“三超”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从严进行查处。
五、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带班下井时要深入重点采掘工作面,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切实加强煤矿井下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后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
请各单位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所有煤矿企业,并认真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