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煤安监〔2011〕174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煤业集团,华润煤业,宝电煤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国家和省有关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文件会议精神,按照《湖南省深化煤矿瓦斯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湘煤安监〔2011〕36号)安排,省煤炭工业局决定开展全省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方式
本次瓦斯专项整治由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省煤业集团、华润煤业和宝电煤业负责组织其所属矿井的验收。省局按5%的比例组织抽查复核,并同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二、验收时间
总体验收时间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至2011年12月31日结束。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煤矿企业(集团)要在12月15日前完成验收,并从11月开始每旬将验收情况报省局安监处, 12月20日前汇总上报总的验收情况。省局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按5%的比例组织抽查复核,并同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验收范围
2011年12月10日前未完成技改扩能任务的矿井不纳入本次瓦斯专项整治验收范围。
四、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按照《湖南省深化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本次验收实行分类验收、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瓦斯煤矿(低瓦斯和高瓦斯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验收标准,其中瓦斯煤矿验收内容分四大项23小项(具体验收内容见表一),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验收内容分五大项30小项(具体验收内容见表二)。
五、验收评定标准
根据验收情况,将煤矿划分为为瓦斯专项整治合格煤矿、基本合格煤矿、不合格煤矿3个等次。
(一)瓦斯煤矿评定标准
1.符合表一要求的,定为瓦斯整治合格煤矿。
2.基本符合表一要求,但第2、4、9、12、15、19、23项中一项或者多项不完善,即存在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没有煤矿主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及5年以上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历;煤矿瓦斯检查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煤矿未按规定实现正规回采;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未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老旧淘汰设备未淘汰到位;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次数超过2次;人员定位系统未安装到位等方面一项或者多项隐患的,定为瓦斯整治基本合格煤矿。
3.不符合表一中第1、3、5、6、7、8、10、11、13、14、16、17、18、20、21、22项中一项或者多项要求的,定为瓦斯整治不合格煤矿。
(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评定标准
1.符合表二要求的,定为瓦斯整治合格煤矿。
2.基本符合表二要求,但存在第3、5、12、15、18、19、24、28项中一项或者多项不完善,即存在防突技术负责人没有煤矿主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防突工作经历;煤矿瓦斯检查人员、防突施工人员等相关特殊工种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局部通风机未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老旧淘汰设备未淘汰到位;钻机配备不符合要求;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次数超过2次;区域防突措施不完善;人员定位系统未安装到位等任一方面隐患的,定为瓦斯整治基本合格煤矿。
3.不符合表二中第1、2、4、6、7、8、9、10、11、13、14、16、17、20、21、22、23、25、26、27、29、30项中一项或者多项要求的,定为瓦斯整治不合格煤矿。
六、根据验收情况对煤矿实施分类管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根据验收情况对煤矿实施分类管理。对验收合格的煤矿,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对基本合格煤矿和不合规煤矿,各县市要按管理权限,组织相关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强制培训,并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限期整改到位。对不合格煤矿,要落实停产整顿和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严格实施挂牌督办,落实督办责任,坚决防范事故发生;对不服从监管,不落实停产整顿措施,非法违法生产的,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因尚未完成技改任务没有参加本次瓦斯验收的煤矿,要切实按照有关加强技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督促其停产到位。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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